「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紀國棟
紀國棟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廖正井
廖正井
蔡其昌
蔡其昌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明才
羅明才
羅淑蕾
羅淑蕾
翁重鈞
翁重鈞
呂學樟
呂學樟
李鴻鈞
李鴻鈞
蘇清泉
蘇清泉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下列對象之政治獻金: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企業淨值低於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之營利事業。 四、財團法人。 五、宗教團體。 六、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七、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八、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一、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二、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五款所稱宗教團體,係指從事宗教群體運作及教義傳佈與活動之組織,分為下列三類: 一、寺院、宮廟、教會。 二、宗教社會團體。 三、宗教基金會。 第七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下列對象之政治獻金: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財團法人。 五、宗教團體。 六、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七、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八、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一、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二、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五款所稱宗教團體,係指從事宗教群體運作及教義傳佈與活動之組織,分為下列三類: 一、寺院、宮廟、教會。 二、宗教社會團體。 三、宗教基金會。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在實務運作上問題叢生。本法本意保障股東及公司治理之原則,但企業經營盈虧時有起伏,股東權益之保護已有公司法相關規定。故將本條文修正為企業淨值低於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