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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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申請人不服地區關稅局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覆審。 財政部關稅總局應於接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關稅局核定該貨物之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第八條 申請人不服地區關稅局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覆審。 財政部關稅總局應於接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關稅局核定該貨物之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為符實務需要,力求覆審結果之正確性,爰修正第二項,增加海關處理覆審案件之時間,並定明海關得予延長該等案件處理期間之機制,以利實務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