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除高雄、臺中、中港加工出口區及臺中軟體園區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外,其他各加工出口區均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
第九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除高雄、臺中及中港加工出口區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外,其他各加工出口區均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
「加工出口區臺中軟體園區設置計畫」業奉行政院核定,為因應該園區進駐產業多元化之需求,爰予明定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之最小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