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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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對產業、經貿、財稅或法律等富有研究與經驗之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前項第五款聘兼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本會聘兼委員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部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對產業、經貿、財稅或法律等富有研究與經驗之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前項第五款聘兼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本會聘兼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委會)為合議制,其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兼任,另依貿委會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準此,部長因故不能召集委員會議時,係由指定委員代行職務,惟隨著近年來部務之增長,代行職務情事甚多,爰考量該事務本質上不具專屬性,以及委員會案件調查審議之職能特性,兼任主任委員宜配合作適度修正,以符實務運作需要。 二、貿委會掌理進口救濟案件之審議與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認定,參照業務層級及審議職能運作模式與貿委會相近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由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及衡酌專責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補貼及傾銷調查認定之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主任委員亦由次長兼任之例,爰將本條修正為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次長兼任。 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6月24日局給字第0930062864號函略以,各機關爾後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請統一訂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爰刪除第三項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