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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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維護並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及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特訂定本辦法。
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