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仁
吳育仁
詹凱臣
詹凱臣
楊玉欣
楊玉欣
蔡正元
蔡正元
蔣乃辛
蔣乃辛
馬文君
馬文君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根德
陳根德
邱志偉
邱志偉
蔡錦隆
蔡錦隆
魏明谷
魏明谷
羅淑蕾
羅淑蕾
林佳龍
林佳龍
羅明才
羅明才
廖正井
廖正井
蘇震清
蘇震清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所有人應鼓勵其加裝警醒裝置,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目前政府針對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之行車安全,只以「駕駛人行車前酒測檢驗」測驗駕駛是否於行車前有飲酒之行為,但近來所發生的國道重大交通意外,近來主要原因為駕駛身體出現急性不適或過度疲勞而打瞌睡,其原因在於部分業者為節省人力成本,要求司機長時間執行業務,以低底薪高獎金方式要求司機超時工作,但政府對此類型之風險控管及規範不足,才是意外事故頻傳之主因。 三、國外道路安全事故研究指出,駕駛人在連續駕駛4小時後,交通事故風險急速遞增為剛出發後1小時的2倍;駕駛8小時後,事故風險更高達10倍。連續無休息駕駛的時間越長,專注力越無法集中。連續開車5小時後,在遇到突發狀況的反應時間增加為2倍,8小時後反應時間更高達3倍。 四、目前法令對疲勞駕駛的取締規範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規定,則對駕駛處以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罰鍰,又若責任歸於汽車所有人,則將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在法令執行上不易查訖,因此營業大型車輛疲勞駕駛肇事比例居高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