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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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所有人應鼓勵其加裝警醒裝置,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目前政府針對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之行車安全,只以「駕駛人行車前酒測檢驗」測驗駕駛是否於行車前有飲酒之行為,但近來所發生的國道重大交通意外,近來主要原因為駕駛身體出現急性不適或過度疲勞而打瞌睡,其原因在於部分業者為節省人力成本,要求司機長時間執行業務,以低底薪高獎金方式要求司機超時工作,但政府對此類型之風險控管及規範不足,才是意外事故頻傳之主因。
三、國外道路安全事故研究指出,駕駛人在連續駕駛4小時後,交通事故風險急速遞增為剛出發後1小時的2倍;駕駛8小時後,事故風險更高達10倍。連續無休息駕駛的時間越長,專注力越無法集中。連續開車5小時後,在遇到突發狀況的反應時間增加為2倍,8小時後反應時間更高達3倍。
四、目前法令對疲勞駕駛的取締規範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規定,則對駕駛處以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罰鍰,又若責任歸於汽車所有人,則將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在法令執行上不易查訖,因此營業大型車輛疲勞駕駛肇事比例居高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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