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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連署人
江惠貞
吳育仁
呂玉玲
李桐豪
林正二
林郁方
紀國棟
馬文君
陳雪生
陳碧涵
陳鎮湘
詹凱臣
廖正井
盧嘉辰
羅明才
林明溱
翁重鈞
江啟臣
羅淑蕾
潘維剛
孔文吉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四 (召集委員之選舉)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遇有召集委員出缺時辦理補選,或推派代理召集委員;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三條之四 (召集委員之選舉)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遇有其中任何一位召委出缺之情形時,可隨時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