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趙天麟
趙天麟
邱志偉
邱志偉
高志鵬
高志鵬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柯建銘
柯建銘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陳其邁
陳其邁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年、月、日、時,分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討論事項或選舉等其他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審查報告暨關係文書。 由政府提出之議案及委員所提法律案,於付審查前,應先列入報告事項。 經委員會審查報請院會不予審議之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應交付議事處改列討論事項。 第十四條 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年、月、日、時,分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討論事項或選舉等其他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審查報告暨關係文書。 由政府提出之議案及委員所提法律案,於付審查前,應先列入報告事項。 經委員會審查報請院會不予審議之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應交付程序委員會改列討論事項。
配合立法院組織法刪除設程序委員會之規定,將原程序委員會之職權移轉至議事處。
第十五條 本院會議審議政府提案與委員提案,性質相同者,得合併討論。 前項議案之排列,由議事處擬定。 第十五條 本院會議審議政府提案與委員提案,性質相同者,得合併討論。 前項議案之排列,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配合立法院組織法刪除設程序委員會之規定,將原程序委員會之職權移轉至議事處,並酌做文字修正。
第十六條 議事日程由議事處編擬,經秘書長審定後付印;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送達。 第十六條 議事日程由祕書長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送達。
原程序委員會廢止後,依行政倫理,議事日程改為由議事處編擬,經秘書長審定後付印。
第十八條 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議而未能完結者,由議事處編入下次議事日程。 第十八條 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議而未能完結者,由程序委員會編入下次議事日程。
配合立法院組織法刪除設程序委員會之規定,將原程序委員會之職權移轉至議事處。
第二十三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 報告事項內議事處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交議事處重新提出。 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依議事處所擬處理辦法通過。 第二十三條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 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提出異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如在場委員不足表決法定人數時,交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前項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不足連署或附議人數,依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通過。
配合立法院組織法刪除設程序委員會之規定,將原程序委員會之職權移轉至議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