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林郁方
林郁方
蔡錦隆
蔡錦隆
詹凱臣
詹凱臣
紀國棟
紀國棟
陳鎮湘
陳鎮湘
蔡正元
蔡正元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正二
林正二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十五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規定性騷擾行為,課予雇主防治之義務並規定受僱者有三十人以上,雇主須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二、惟我國企業結構是以中小企業為主,尤其僱用三十人以下的企業占多數,且此類企業組織中大都無工會組織,因此如發生性騷擾事件時無法依據內部申訴管道救濟之憾,基於保護受雇者或求職者立場,降低三十人以上之適用門檻,爰修正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