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王廷升
王廷升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昇
吳育昇
費鴻泰
費鴻泰
賴士葆
賴士葆
陳淑慧
陳淑慧
林鴻池
林鴻池
呂玉玲
呂玉玲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玉欣
楊玉欣
蔡正元
蔡正元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盧嘉辰
盧嘉辰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明溱
林明溱
林郁方
林郁方
王育敏
王育敏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百十六條之一 未經合法授權,於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使用我國營業秘密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之不法利益超過前項罰金上限者,以其不法利益二至十倍作為罰金上限,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未經合法授權,而於台灣境外使用或洩漏他人之營業秘密,除被侵害者之利益受損外,更有害於國家產業之發展,故增訂本條之罪。 三、鑒於國際競爭商業間諜行為往往涉及龐大的商業利益,為有效消弭違法誘因,故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作彈性調整,未遂犯亦罰之。 四、本條之罪,依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