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三百十六條之一 未經合法授權,於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使用我國營業秘密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之不法利益超過前項罰金上限者,以其不法利益二至十倍作為罰金上限,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未經合法授權,而於台灣境外使用或洩漏他人之營業秘密,除被侵害者之利益受損外,更有害於國家產業之發展,故增訂本條之罪。 三、鑒於國際競爭商業間諜行為往往涉及龐大的商業利益,為有效消弭違法誘因,故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作彈性調整,未遂犯亦罰之。 四、本條之罪,依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