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應雄
楊應雄
劉櫂豪
劉櫂豪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其邁
陳其邁
田秋堇
田秋堇
姚文智
姚文智
高志鵬
高志鵬
吳育仁
吳育仁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 第十三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
一、多年來,我國離島地區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且只有地區醫院,醫療資源長期短缺,居民重大傷、病均依賴後送至台灣本島,屢屢延誤就醫黃金時機,但政府對離島地區居民卻課以等同於台灣本島居民的昂貴健保費,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櫫的平等原則。 二、為考量離島居民人口老化嚴重,就醫條件不佳,增訂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離島地區六十五歲以上居民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