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林佳龍
林佳龍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智傑
許智傑
劉櫂豪
劉櫂豪
吳宜臻
吳宜臻
連署人
柯建銘
柯建銘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尤美女
尤美女
何欣純
何欣純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正二
林正二
薛凌
薛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震清
蘇震清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 考試規則修改變動前,應由考選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 第十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
考量本國採五權分立原則,為尊重考試院考試之職掌,以及藥師法修法已將藥師應考資格刪除,回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但因應全球化時代,人才培育管道多元,針對是否採納外國或大陸地區學歷問題仍多有討論變數,更應國民職業就業權益之保障需求,茲將攸關專技人員就業權益之考試規則修改變動,授權考選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決議後始得變更,以為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