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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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 考試規則修改變動前,應由考選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 | 第十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 |
考量本國採五權分立原則,為尊重考試院考試之職掌,以及藥師法修法已將藥師應考資格刪除,回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但因應全球化時代,人才培育管道多元,針對是否採納外國或大陸地區學歷問題仍多有討論變數,更應國民職業就業權益之保障需求,茲將攸關專技人員就業權益之考試規則修改變動,授權考選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決議後始得變更,以為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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