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王廷升
王廷升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仁
吳育仁
呂玉玲
呂玉玲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少萍
徐少萍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賴士葆
賴士葆
王進士
王進士
徐欣瑩
徐欣瑩
黃志雄
黃志雄
李桐豪
李桐豪
費鴻泰
費鴻泰
蔡錦隆
蔡錦隆
陳鎮湘
陳鎮湘
孔文吉
孔文吉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 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私立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 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及評鑑績優學校辦理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十七條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 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 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及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一、第四項及第六項文字修正。 二、本院前於審議私校法草案時,以「開放私立中小學自由辦學」為共識,乃於原獎勵評鑑績優學校條款外增設私立中小學自由辦學規定,斯為現行私校法第五十七條;為因原第四項條文置入「國民」兩字,致私立高中未在自由辦學之列,與立法原意不符,理宜修正。 三、第六項條文為行政院首提草案文字,係就獎勵評鑑績優學校所設之規定,與中小學校開放自由辦學無涉,自宜於文明確規定,以堵無謂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