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根德
陳根德
楊麗環
楊麗環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張慶忠
張慶忠
陳雪生
陳雪生
蔡正元
蔡正元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明才
羅明才
魏明谷
魏明谷
林正二
林正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嘉郡
張嘉郡
翁重鈞
翁重鈞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二、各種職業性競技比賽。 三、舞廳或舞場。 四、其他提供視唱、視聽或電子遊戲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一、電影、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場所於本法訂定時,被視為高所得休閒場所,具「寓禁於徵」政策目的,近年來經濟社會大幅變動,該等活動已成為一般性休閒活動場所。另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該等活動均屬文化藝術活動應予輔導,爰建議刪除。 二、各種競技比賽,如係業餘性之比賽,屬文康體育活動,應予鼓勵,建議調整為職業性競技比賽課徵。 三、基於法律明確性,配合實務上,現行地方政府就MTV、KTV及電子遊戲機課徵娛樂稅訂定。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二、各種職業性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四、其他提供視唱、視聽或電子遊戲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一、配合第二條修正刪除第一款、第三款,及修正第四款及第六款。 二、配合現行各地方政府實際規定之娛樂稅徵收率現況,大幅降低各類娛樂活動及設施之娛樂稅計收上限,以擴大宣導政府鼓勵民眾參與休閒活動,健全身心平衡發展,並活絡經濟。北高兩市及桃園縣課徵稅率如附供參。
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或免予徵收,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 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
基於第五條針對娛樂稅徵收率僅作上限規定,未明定得為免予徵收,致地方政府對於是否可訂定徵收率為零一直有疑慮,為利地方政府得視地方發展需要,明定得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