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呂玉玲
呂玉玲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少萍
徐少萍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潘維剛
潘維剛
林佳龍
林佳龍
翁重鈞
翁重鈞
陳雪生
陳雪生
陳碧涵
陳碧涵
魏明谷
魏明谷
蔣乃辛
蔣乃辛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紀國棟
紀國棟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 二、設置浮標、立標。 三、在水面浮標、立標及其他航路標誌上,栓繫繩纜或船具。 四、探採礦或採取土石。 五、拆解船舶。 六、試口。 七、在漁港區域陸地上放置船舶或其他物料。 八、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給油、排水、電力、電信、瓦斯等管道及設備。 九、疏浚工程。 十、開闢及修建道路。 十一、爆破作業。 十二、水上活動。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漁港安全、環境衛生及船舶航行需要,公告應經核准之行為。 前項核准得為附款,其因漁港建設需要或妨礙漁港安全及管理者,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之。 第十九條 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 二、設置浮標、立標。 三、在水面浮標、立標及其他航路標誌上,栓繫繩纜或船具。 四、探採礦或採取土石。 五、拆解船舶。 六、試口。 七、在漁港區域陸地上放置船舶或其他物料。 八、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給油、排水、電力、電信、瓦斯等管道及設備。 九、疏浚工程。 十、開闢及修建道路。 十一、爆破作業。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漁港安全、環境衛生及船舶航行需要,公告應經核准之行為。 前項核准得為附款,其因漁港建設需要或妨礙漁港安全及管理者,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之。
一、鑒於早年漁業資源豐富,我國漁業蓬勃發展,其中「漁港法」為漁港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維護等漁港發展事項的法令依據。但由於近年漁業整體環境已產生變化,國人休閒需求提高,亦為國際趨勢,為活化漁港使用效益,推動休閒水上活動,實可為漁民及漁港帶動新經濟契機。 二、查目前漁港法為維護漁港安全及管理漁港,未將水上活動納入,導致許多規劃休閒功能漁港在推動休閒水上活動,因漁港法無詳盡規範,導致水上活動難以推展,漁港經濟有志難伸。反觀歐美諸國,劃設兼具漁業、休閒與觀光的多元化漁港,多不勝數,台灣貴為遊艇王國,積極推動國際觀光,實可在漁港功能劃設,有嶄新作為。 三、爰擬具「漁港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一項第十二款「水上活動」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讓水上活動得以入法,得以規範。 四、原第十二款移列第十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