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明溱
林明溱
紀國棟
紀國棟
楊玉欣
楊玉欣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郁方
林郁方
陳學聖
陳學聖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碧涵
陳碧涵
賴士葆
賴士葆
詹凱臣
詹凱臣
江啟臣
江啟臣
邱文彥
邱文彥
李貴敏
李貴敏
呂學樟
呂學樟
黃志雄
黃志雄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正二
林正二
呂玉玲
呂玉玲
邱志偉
邱志偉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鎮湘
陳鎮湘
蔡錦隆
蔡錦隆
林鴻池
林鴻池
盧嘉辰
盧嘉辰
林佳龍
林佳龍
魏明谷
魏明谷
陳雪生
陳雪生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一、鑑於近年實習醫生過勞死案例層出不窮,現行勞動法與建教合作法皆未針對實習醫生權益積極保障。然實習醫生薪水必須繳稅,工作和納稅時被視為勞工,出事時又被視為學生,甚至未納入勞基法,不僅不具正式勞保身分,事故發生時亦無法申請職災保險,毫無保障。 二、又實習醫學生制度每周實習80小時,只為能拿到學位,生活津貼不到三萬,假實習之名,行勞動之實,已違反公平勞動原則。本質上,實習就是實習,是教育和修課的延伸,時間必須合理,權益也應有法可循。 三、據醫療機構設置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捐血機構、病理機構、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並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稱之醫事人員,則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等。此類職業多有大專院校於在學期間辦理實習課程。 四、爰此,為改善血汗醫院及終止部會間三頭馬車莫衷一是之現狀,擬於本條第二項準用對象增列「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以促醫療機構實習生同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規定,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最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