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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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醫療保健服務產業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
自100年4月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發生實習醫學生林彥廷過勞致死事件已將近一年,但實習醫學生超時工作、不受保障的情況仍沒改變。為保護醫事人員實習生之權益,明定醫療保健服務產業之醫事人員實習生應準用技術生相關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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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