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吳育仁
吳育仁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翁重鈞
翁重鈞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桐豪
李桐豪
江惠貞
江惠貞
劉櫂豪
劉櫂豪
林正二
林正二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世嘉
林世嘉
魏明谷
魏明谷
羅淑蕾
羅淑蕾
李俊俋
李俊俋
許忠信
許忠信
陳雪生
陳雪生
林佳龍
林佳龍
呂學樟
呂學樟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一、新增第二項。 二、我國失業勞工,面臨失業及無勞工保險期間,若遭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無任何喪葬津貼之補助,將增加弱勢失業勞工之負擔。 三、針對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津貼期間遭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政府應提供等同勞工保險期間之喪葬津貼補助,給予人道關懷,以實現社會正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