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適用前項之規定。 |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
一、新增第二項。
二、我國失業勞工,面臨失業及無勞工保險期間,若遭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無任何喪葬津貼之補助,將增加弱勢失業勞工之負擔。
三、針對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津貼期間遭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政府應提供等同勞工保險期間之喪葬津貼補助,給予人道關懷,以實現社會正義精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