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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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節能公共照明設施之採購及更新,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公寓大廈為人民每日住居之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雖賦予地方政府得對公寓大廈部分公共設施給予維護、修繕之補助,但對於節能照明設備卻無任何補助。故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部分內容,增列「節能公共照明設備之採購及更新」,賦予地方政府補助公寓大廈採購、更新節能照明設備之法源依據,以擴大節能減碳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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