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智傑
許智傑
吳育仁
吳育仁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楊曜
楊曜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碧涵
陳碧涵
邱議瑩
邱議瑩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淑蕾
羅淑蕾
劉櫂豪
劉櫂豪
蘇清泉
蘇清泉
紀國棟
紀國棟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薛凌
薛凌
尤美女
尤美女
潘孟安
潘孟安
林正二
林正二
陳歐珀
陳歐珀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若社會經濟情勢有特殊改變,得不定期增加調查次數。 第十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若社會經濟情勢有特殊改變,得不定期增加調查次數。
我國總統任期為每四年一屆,因此,為劃分權責,特將「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所規範之每五年一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研究調查報告配合總統任期更改為每四年一次,以利於整體國家政策規劃及檢討社會福利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