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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吳育仁
許智傑
林佳龍
連署人
尤美女
許忠信
陳根德
薛凌
黃文玲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李桐豪
劉櫂豪
林正二
蘇清泉
李俊俋
呂玉玲
李應元
潘孟安
陳歐珀
陳其邁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國民在境外因犯罪行為被害者準用之。 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則不適用之。
第三十二條 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不適用之。
目前我國已保障在台之外籍人士權益,但台灣人赴海外工作或求學時,遇害時權益無法受到保障,故增列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國民在境外因犯罪行為被害者準用之。」以保障在海外之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