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少萍
徐少萍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呂玉玲
呂玉玲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李桐豪
李桐豪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正二
林正二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紀國棟
紀國棟
魏明谷
魏明谷
羅淑蕾
羅淑蕾
羅明才
羅明才
潘維剛
潘維剛
林佳龍
林佳龍
吳育仁
吳育仁
馬文君
馬文君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但在境外犯罪被害人與加害人皆為中華民國國籍,且致被害人於死之行為,亦同。 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其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其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依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但如果犯罪行為地在外國,被害人遺屬即無法申請遺屬補償金。 由於犯罪人及加害人皆為我國國民,站在保護我國民眾之立場,應將其納入本法之保障,故將該情形作為特例解釋,從嚴規定,由於被害人與加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再用法律途徑涉訟,若要被害人家屬自行至他地法院求償,曠日費時也可能求償無門,故將該特例納入本法之保障範圍內,以保民眾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