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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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熟食零售業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 前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條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 前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
食品衛生之管理,應自最終產品之檢驗,提升為對整體流程之監督,使其相關作業場所、設施、人員、製程、運送及品保等所有過程中之一切軟硬體,均能符合優良製造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此為食品業衛生管理之最基本要求。
另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建立,則在要求業者瞭解其生產之食品及產銷之過程中,對消費者衛生安全可能產生之危害,並尋求避免、防止、減少其發生之方法,以保護消費者健康,並將熟食零售業,即便利超商部分,比照餐飲業人員辦理,更應擴大辦理健檢項目,以保民眾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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