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林正二
林正二
丁守中
丁守中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淑蕾
羅淑蕾
蔡錦隆
蔡錦隆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明才
羅明才
紀國棟
紀國棟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翁重鈞
翁重鈞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熟食零售業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 前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 前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之管理,應自最終產品之檢驗,提升為對整體流程之監督,使其相關作業場所、設施、人員、製程、運送及品保等所有過程中之一切軟硬體,均能符合優良製造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此為食品業衛生管理之最基本要求。 另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建立,則在要求業者瞭解其生產之食品及產銷之過程中,對消費者衛生安全可能產生之危害,並尋求避免、防止、減少其發生之方法,以保護消費者健康,並將熟食零售業,即便利超商部分,比照餐飲業人員辦理,更應擴大辦理健檢項目,以保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