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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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 應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一審若誤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應廢棄原判決。 | 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
第一審法院誤將應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較為嚴格之通常訴訟程序而為審判,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並無欠缺,故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院不應廢棄原判決,達到訴訟經濟之要求。
第一審雖將簡易或小額訴訟事件誤為通常訴訟事件,不因改變其為簡易或小額訴訟事件之性質,故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院仍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而為審理,爰增訂第二項。至對於第二審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仍應適用簡易或小額程序有關規定,以符立法旨趣。
反之,若當事人程序保障較不周,應廢棄原判決,以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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