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及訂定「僑務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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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三條 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
第二條 委員長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委員長襄助委員長處理會務。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會首長及副首長權責。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會幕僚長權責。
第四條 參事掌理事項如下: 一、計畫方案及法令之審議。 二、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參事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計畫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三、關於法案命令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五、關於委員長、副委員長交辦事項。
各款文字酌作整併修正。
第五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僑民處,分五科辦事。 三、僑教處,分四科辦事。 四、僑商處,分三科辦事。 五、僑生處,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一、本條新增。 二、以業務單位先、輔助單位後之順序,分款明定各單位名稱及分科辦事。
第六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務政策、制度、方針及計畫之研究發展。 二、施政計畫、為民服務工作之列管及績效評估。 三、公文稽催、查核及成果管制統計。 四、本會業務會報之議事、紀錄及列管。 五、僑務委員、僑務榮譽職人員之遴聘及華光獎章之審查。 六、僑務委員會議、慶典及重大專案。 七、其他有關僑務發展事項。 第五條 第一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企劃科 (一)關於重要專案工作企劃、推動、考評事項。 (二)關於海外重要僑情之彙整、分析、研判事項。 (三)關於涉及兩岸關係之僑務聯繫服務事項。 (四)關於僑團資料之網路系統管理與維護事項。 (五)其他僑社之綜合企劃事項。 二、北美科 (一)關於北美洲地區華僑團體登記、聯繫事項。 (二)關於當地政府對待華僑政策及法令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北美洲地區僑情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事項。 (四)關於北美洲地區華僑重要活動之輔助服務事項。 (五)關於北美洲地區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行政事務輔導事項。 (六)關於北美洲地區華僑糾紛調處、福利及權益維護事項。 (七)關於北美洲地區華僑及僑團一般愛國事蹟之獎勵事項。 (八)其他北美洲地區僑社事項。 三、歐非及中南美科 (一)關於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華僑團體登記、聯繫事項。 (二)關於當地政府對待華僑政策及法令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僑情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事項。 (四)關於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華僑重要活動之輔助服務事項。 (五)關於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行政事務輔導事項。 (六)關於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華僑糾紛調處、福利及權益維護事項。 (七)關於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華僑及僑團一般愛國事蹟之獎勵事項。 (八)其他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僑社事項。 四、亞太科 (一)關於亞太地區華僑團體登記、聯繫事項。 (二)關於當地政府對待華僑政策及法令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亞太地區僑情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事項。 (四)關於亞太地區華僑重要活動之輔助服務事項。 (五)關於亞太地區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行政事務輔導事項。 (六)關於亞太地區華僑糾紛調處、福利及權益維護事項。 (七)關於亞太地區華僑及僑團一般愛國事蹟之獎勵事項。 (八)關於國內僑務社團聯繫服務及歸僑協助事項。 (九)其他亞太地區僑社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科 (一)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業務工作計畫之彙編、考核及追蹤事項。 (二)關於為民服務及促進業務革新事項。 (三)關於本會業務會報之議事及紀錄事項。 (四)關於年度研究報告之審查與處理事項。 (五)關於上級機關或本會長官交辦案件之追蹤檢查事項。 (六)關於公文稽催、查核及成果管制統計事項。 (七)關於本會因公出國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八)關於全體僑務委員會議實錄及決議案處理情形之彙編。 (九)其他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二、機要科 (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委員長、副委員長對外函件及文字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委員長、副委員長行程之登記及洽辦事項。 (四)關於委員長、副委員長辦公室公文之整理、保管及會客登記、接待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六)其他機要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編制任免科 (一)關於組織編制及員額管理事項。 (二)關於僑務委員之報請任免事項。 (三)關於僑務諮詢委員、僑務顧問及僑務促進委員之聘免事項。 (四)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及請任事項。 (五)關於人事資料管理、職員證及職員錄辦理事項。 (六)關於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七)關於人事室綜合業務及其他編制任免事項。 二、考核福利科 (一)關於職員平時考核、考績、獎懲、懲戒事項。 (二)關於職員各類獎章之請頒事項。 (三)關於召集華光獎章審查會議事項。 (四)關於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人員照護事項。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及講習事項。 (六)關於職員待遇、福利及保險事項。 (七)關於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八)關於集會、文康及社團等活動事項。 (九)關於技工、工友人事管理事項。 (十)關於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事項。 (十一)其他考核福利事項。
配合組織改造,本會組織規模,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設置綜合規劃處,並將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等規定移列,另並納入現行「僑務委員會僑政研究發展組設置要點」職掌事項。
第七條 僑民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團登記、聯繫與資料之管理及維護。 二、僑社節慶活動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之督導。 四、僑民糾紛調處、權益維護及優良事蹟獎勵。 五、華裔專業青年邀訪、輔導及培訓。 六、國內社團涉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 七、僑民接待服務及機場僑民服務站設置。 八、僑民身分證明之核發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其他有關僑民工作事項。 第五條 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一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二、北美科 (一)關於北美洲地區華僑團體登記、聯繫事項。 (二)關於當地政府對待華僑政策及法令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北美洲地區僑情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事項。 (四)關於北美洲地區華僑重要活動之輔助服務事項。 (五)關於北美洲地區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行政事務輔導事項。 (六)關於北美洲地區華僑糾紛調處、福利及權益維護事項。 (七)關於北美洲地區華僑及僑團一般愛國事蹟之獎勵事項。 (八)其他北美洲地區僑社事項。 三、歐非及中南美科 (一)關於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華僑團體登記、聯繫事項。 (二)關於當地政府對待華僑政策及法令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僑情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事項。 (四)關於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華僑重要活動之輔助服務事項。 (五)關於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行政事務輔導事項。 (六)關於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華僑糾紛調處、福利及權益維護事項。 (七)關於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華僑及僑團一般愛國事蹟之獎勵事項。 (八)其他歐非及中南美洲地區僑社事項。 四、亞太科 (一)關於亞太地區華僑團體登記、聯繫事項。 (二)關於當地政府對待華僑政策及法令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亞太地區僑情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事項。 (四)關於亞太地區華僑重要活動之輔助服務事項。 (五)關於亞太地區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行政事務輔導事項。 (六)關於亞太地區華僑糾紛調處、福利及權益維護事項。 (七)關於亞太地區華僑及僑團一般愛國事蹟之獎勵事項。 (八)關於國內僑務社團聯繫服務及歸僑協助事項。 (九)其他亞太地區僑社事項。 第十條 華僑證照服務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發證科 (一)關於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事項。 (二)關於役政用僑民身分證明書核發事項。 (三)關於華僑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事項。 (四)其他華僑身分證明相關事項。 二、服務科 (一)關於華僑身分證明之法令研修及相關事項。 (二)關於華僑國籍、兵役、入出境、居留、定居及工作相關法令研究、諮詢、協調服務事項。 (三)其他華僑身分證明相關法令研究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組織改造,本會組織規模,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設置「僑民處」,納入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處、第十條華僑證照服務室之主要掌理事項,並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僑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校登記、經費輔助、教材供應與師資充實及培育獎勵。 二、僑民教育網路之建置、維護及推廣。 三、僑教教材資源與教學軟體之規劃、編修、甄選、獎勵及推廣。 四、僑民藝文、民俗與體育活動之輔助及推展。 五、僑民社教團體與圖書館之輔助及聯繫。 六、僑教志工之推展、輔導及聯繫。 七、中華函授學校校務之推展。 八、僑教遠距教學機制之發展。 九、僑民終身學習及教育之推廣。 十、其他有關僑民教育事項。 第六條 第二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教企劃科 (一)關於華僑文教政策、法令之釐定及資料蒐集研析事項。 (二)關於華僑文教專案工作企劃、推動、考評事項。 (三)關於華僑文教學術研討及合作之推動事項。 (四)關於華僑文化傳播事業之輔導及獎助事項。 (五)其他華僑文教業務之綜合企劃事項。 二、學校教育科 (一)關於華僑學校教育之指導、輔助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僑校教師之獎勵、培訓及選介事項。 (三)關於僑校教材供需及輔助事項。 (四)其他華僑學校教育事項。 三、教學資源科 (一)關於華文教育網路之建置、維護及推廣事項。 (二)關於華文教材資源之規劃、編修、製作、管理與推廣事項。 (三)關於華文教材、教學軟體之甄選、獎勵與推廣事項。 (四)其他華語文教材研究發展事項。 四、社會教育科 (一)關於華僑藝文、民俗、體育活動之輔助及推展事項。 (二)關於華僑青年社教活動之輔導及聯繫事項。 (三)關於華僑社教團體與圖書館之聯繫及輔助事項。 (四)關於僑教志工與募書業務之聯繫、輔導及推展事項。 (五)其他華僑社會教育活動之輔導及推展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組織改造,本會組織規模,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設置「僑教處」,除將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僑生處掌理事項,保留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二處之主要掌理事項,另納入現行「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職掌,並作文字修正。
第九條 僑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華僑經濟政策法令與相關資訊之蒐集及研究。 二、僑營事業之信用保證、融資及輔導。 三、僑商服務網路之建置、維護及推廣。 四、僑商參與國家經濟建設與拓展國際經貿之協助及輔導。 五、僑商團體會務發展之輔導及獎勵。 六、僑商團體之培訓輔導及回國參訪聯繫。 七、華裔青年經貿活動之輔導及聯繫。 八、僑營事業管理人才培訓及創新育成輔導。 九、僑民創業經營能力、專業技術及其他僑商人才之培訓輔導。 十、其他有關華僑經濟事項。 第七條 第三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企劃科 (一)關於僑營事業之規劃研究事項。 (二)關於華僑經濟政策法令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華僑回國投資鼓勵之研議推動事項。 (四)關於華僑經濟事業資料之調查編報事項。 (五)關於全球華商資訊網路之建構運用事項。 (六)關於華僑經濟學術研究之推動事項。 (七)其他華僑經濟之綜合企劃事項。 二、企業輔導科 (一)關於僑營事業市場及行銷輔導事項。 (二)關於僑營事業財務融通輔導事項。 (三)關於僑營事業人才培訓事項。 (四)關於僑營事業生產及品質提升輔導事項。 (五)關於僑營事業資訊發展輔導事項。 (六)關於僑營事業技術合作及開發輔導事項。 (七)其他僑營企業輔導事項。 三、團體服務科 (一)關於僑商團體會務發展輔導事項。 (二)關於僑商團體業務發展聯繫事項。 (三)關於僑商團體回國訪視聯繫事項。 (四)關於僑商團體幹部培訓輔導事項。 (五)關於僑商團體間相互聯繫發展輔導事項。 (六)關於僑商團體推動與僑居地關係之服務事項。 (七)其他僑商團體之聯繫服務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組織改造,本會組織規模,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設置「僑商處」,納入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三處掌理事項,並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僑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生回國就學相關法令之研訂。 二、僑生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之宣導。 三、華裔青年回國就讀技術訓練班之宣導。 四、僑生身分之認定及各項證明之核發。 五、在學僑生、技術訓練班學員之社團組織輔導及聯繫。 六、在學僑生、技術訓練班學員之獎勵及輔助。 七、畢業僑生組織之輔導及聯繫。 八、華裔青年回國參加文教活動之規劃、輔導及聯繫。 九、其他有關僑生事務及華裔青年文教活動事項。 第六條第四款第二目 第二處分設四科, 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四、社會教育科 (二)關於華僑青年社教活動之輔導及聯繫事項。 第九條 僑生輔導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學輔導科 (一)關於僑生回國升讀大學校院、五專職校、中學保薦事項。 (二)關於僑生回國升讀五專職校、中學簡章訂定、命題及測驗事項。 (三)關於僑生回國升讀建教合作班事項。 (四)關於僑生自行回國函介入學事項。 (五)關於僑生升讀師範校院師資培育事項。 (六)關於僑生回國升學宣導事項。 (七)關於僑生保薦單位聯繫及保薦委員遴聘事項。 (八)關於僑生升學身分證明書核發事項。 (九)其他僑生就學輔導事項。 二、在學輔導科 (一)關於僑生社團組織、登記、聯繫及活動輔導事項。 (二)關於學行優良僑生獎勵事項。 (三)關於僑生校外體育、學藝活動輔導事項。 (四)關於僑生急難補助及意外事件處理事項。 (五)關於僑生工讀及輔助事項。 (六)關於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輔助事項。 (七)關於在學僑生休學及退學聯繫輔導事項。 (八)關於核發僑生身分證明書及僑生入出境、居留、兵役輔導事項。 (九)其他在校僑生生活及校外活動輔導事項。 三、畢業聯繫科 (一)關於辦理應屆畢業僑生講習與歡送會事項。 (二)關於辦理畢業僑生校友會幹部回國研習事項。 (三)關於海外畢業僑生籌組社團輔導事項。 (四)關於畢業僑生訪問、聯繫及就業輔導事項。 (五)關於新僑生回國升學接待事項。 (六)關於函介華裔青年回國研習國語文事項。 (七)關於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事項。 (八)關於僑生資料整理、分類統計、登記、建卡及保管事項。 (九)其他畢業僑生輔導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組織改造,本會組織規模,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重新規劃業務處職掌,設置「僑生處」,納入現行條文第九條僑生輔導室主要掌理事項,另將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四款第二目第二處社會教育科之部分掌理事項移列至修正條文之第八款,並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