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陳學聖
陳學聖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張慶忠
張慶忠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淑慧
陳淑慧
蘇清泉
蘇清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正二
林正二
邱文彥
邱文彥
江惠貞
江惠貞
賴士葆
賴士葆
鄭汝芬
鄭汝芬
王育敏
王育敏
羅明才
羅明才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十五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我國是以中小型企業結構占整體企業過半數以上,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資料得知,2011年底勞工保險投保單位數有503,646、其中30人以下的投保單位有469,098,占投保總單位數的97%,顯示我國企業結構是以中小企業為主,尤其30人以下的公司占97%為最多。國內此類中小型企業組織中大都無工會組織,易造成此類企業中雇主忽視工作場所中性騷擾案之防治,使該企業內員工如發生性騷擾事件時無法依性別工作平等相關規定,無法向企業內部申訴管道救濟之憾。 二、以僱用30人之適用限制,對於以中小企業經營結構為占多數的我國,在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的保障上,稍嫌不足,應降低其適用門檻,本席等建議參照美國民權法則規定,適用範圍限制於僱用15人以上,因此建議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十五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以落實工作場所性騷擾之防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