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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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機構申請特約,經審查合格後,保險人應與服務機構依第二條所定之原則簽訂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定型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三年至少檢討一次,如有修正,自下次續約日起適用。 機構內之負責醫事人員或執業醫師、藥師(藥劑生)、物理治療師(生)、職能治療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於其申請特約日前五年內,未有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或第四十四條所定情事,且其申請特約日未逾開業執照核發日起十五個工作天者,特約生效日得追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起算。 第七條 機構申請特約,經審查合格後,保險人應與服務機構依第二條所定之原則簽訂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定型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三年至少檢討一次,如有修正,自下次續約日起適用。 機構無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情事,且其申請特約日未逾開業執照核發日十五工作天者,特約生效日得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起算。
第三項有關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所定情事(限期改善、違約記點、扣減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違規情節屬較為輕微,不列入管控之列,及違約情事之認定,應有一定基準期與第四十四條關於受違約處理之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應有明確規範,爰修正第三項規定,以為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