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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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更正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之一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得以胎兒性別差異作為認定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胎兒性別差異進行選擇性人工流產,在國際上被視為嚴重違反醫學倫理、男女平權及人權。我國目前仍有出生性別比失衡之現象,且人工流產對懷孕婦女身心健康亦有鉅大影響。因此,為維護懷孕婦女身心之健康,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