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魏明谷
魏明谷
林佳龍
林佳龍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田秋堇
田秋堇
吳宜臻
吳宜臻
蕭美琴
蕭美琴
薛凌
薛凌
管碧玲
管碧玲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趙天麟
趙天麟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無工作能力、無撫養能力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十、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十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十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第五條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特定身心障礙者,其求職工作較為不易,然為落實身心障礙之照顧及救助,建議特定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爰增列第五條第二項第九款,另未避免補助浮濫,本條文之特定身心障礙者限縮於: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及輕度智能障礙及精神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