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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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第二十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為強化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對台灣之忠誠度、維護國家安全、增進台灣意識之認同及保障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之參政權,爰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增訂「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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