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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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百分之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其中流出額度百分之五以下由機關自行辦理,流出額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須將經費流用情形表送立法院。 | 第六十三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單位預算機關內同一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其他有賸餘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百分之三十。
此設計雖考量到經費使用的彈性,但可流出額度彈性過大,容易產生浮濫弊端,造成預算的實質效益降低。
考量國債狀況及財政健全,爰提案修正預算法第六十三條條文,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科目流用」之規定納入母法,並限制其流出額度最高為百分之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其中流出額度百分之五以下由機關自行辦理,流出額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須將經費流用情形表送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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