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醫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邱志偉
許添財
趙天麟
吳秉叡
連署人
陳節如
劉櫂豪
吳宜臻
高志鵬
陳亭妃
潘孟安
何欣純
黃偉哲
林岱樺
李俊俋
田秋堇
蔡煌瑯
尤美女
林佳龍
楊曜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醫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三十五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增訂第二項,參酌會計師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以作為醫政主管機關與醫界之主要溝通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