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林國正
林國正
連署人
盧嘉辰
盧嘉辰
徐耀昌
徐耀昌
楊瓊瓔
楊瓊瓔
黃昭順
黃昭順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李桐豪
李桐豪
吳育仁
吳育仁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正二
林正二
林明溱
林明溱
孔文吉
孔文吉
李俊俋
李俊俋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全世界一九五個國家中,有一七八個國家公民投票權為十八歲。我國青年年滿十八歲在刑法上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滿十八歲就要盡服兵役的義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亦規定人民年滿十八歲可應考試、服公職。國民卻至二十歲才有投票權,致使介於十八至二十歲間之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公民投票權利。實有必要降低公民權至十八歲,使青年人可及早參與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