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黃昭順
黃昭順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蔡錦隆
蔡錦隆
盧嘉辰
盧嘉辰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翁重鈞
翁重鈞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洩漏。 第二十八條 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一、「護理人員法」對於「病歷隱私權」之保護規範採行概括性的「不得無故洩露」,所謂「無故」,一般係指「無正當理由」;反之「有正當理由」即可揭露資訊,儼然為病歷資訊的流動開了一道不容易清楚掌握的門。 二、為消弭此項缺失,故建議修正之。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護理人員公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護理人員公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為落實隱私權之保障,所有各類醫事人員若有洩露病人病歷資訊者,均予依據「醫療法」所增列之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草案規定處罰。 二、原列本條第一項條文中原列處罰對象之第二十八條,建議予以刪除。並另於本條增列第三項,明定洩漏病歷隱私權者,依「醫療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