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林佳龍
林佳龍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徐耀昌
徐耀昌
張慶忠
張慶忠
邱文彥
邱文彥
黃昭順
黃昭順
楊瓊瓔
楊瓊瓔
盧嘉辰
盧嘉辰
潘維剛
潘維剛
翁重鈞
翁重鈞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江惠貞
江惠貞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製造、販售或廣告商品宣稱具有損毀、變造、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之功能,或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處製造人、販售人、廣告人或協助安裝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一、增訂第二項條文。 二、坊間有業者號稱「隱形車牌噴劑」為罰單剋星,綜使在驗車過程中或警方攔檢時,肉眼亦看不出其異狀而得安全使用;此係誘使民眾購買,藉以規避交通罰單,並公然使用挑釁政府執法公權力之廣告用詞,使警方無法現場舉證其違法行為而予以開單處分。 三、政府至今遲遲未以積極態度處理「隱形車牌噴劑」製造、販賣與廣告之問題,法規亦未能自製造源頭予以有效管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雖可使警方在臨檢時,得因汽車駕駛人以器具使車牌無法辨識牌號,而予以處分罰鍰;但對製造、販售與/或廣告者,卻未定有相關處罰條款,致使法令有明顯漏洞。 四、雖然警方仍可經由加深比對底片後,照樣辨識車牌號碼;但網路、汽車用品店、夜市、第四台早已存有不實誇大之廣告,且熱賣此一隱形車牌噴劑商品。「隱形車牌噴劑」可協助使用者逃避罰單,亦可能違反一般用路人之安全,甚至可能成為犯罪、隱匿贓車之方法。為遏止此一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對製造、販售或廣告商品宣稱具有損毀、變造、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之功能,或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處製造人、販售人或廣告人罰鍰;且對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亦處以相同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