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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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製造、販售或廣告商品宣稱具有損毀、變造、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之功能,或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處製造人、販售人、廣告人或協助安裝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
一、增訂第二項條文。
二、坊間有業者號稱「隱形車牌噴劑」為罰單剋星,綜使在驗車過程中或警方攔檢時,肉眼亦看不出其異狀而得安全使用;此係誘使民眾購買,藉以規避交通罰單,並公然使用挑釁政府執法公權力之廣告用詞,使警方無法現場舉證其違法行為而予以開單處分。
三、政府至今遲遲未以積極態度處理「隱形車牌噴劑」製造、販賣與廣告之問題,法規亦未能自製造源頭予以有效管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雖可使警方在臨檢時,得因汽車駕駛人以器具使車牌無法辨識牌號,而予以處分罰鍰;但對製造、販售與/或廣告者,卻未定有相關處罰條款,致使法令有明顯漏洞。
四、雖然警方仍可經由加深比對底片後,照樣辨識車牌號碼;但網路、汽車用品店、夜市、第四台早已存有不實誇大之廣告,且熱賣此一隱形車牌噴劑商品。「隱形車牌噴劑」可協助使用者逃避罰單,亦可能違反一般用路人之安全,甚至可能成為犯罪、隱匿贓車之方法。為遏止此一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對製造、販售或廣告商品宣稱具有損毀、變造、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之功能,或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處製造人、販售人或廣告人罰鍰;且對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亦處以相同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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