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淑蕾
羅淑蕾
呂玉玲
呂玉玲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明溱
林明溱
林正二
林正二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廖正井
廖正井
蔡錦隆
蔡錦隆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雪生
陳雪生
潘維剛
潘維剛
黃昭順
黃昭順
盧嘉辰
盧嘉辰
呂學樟
呂學樟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顏清標
顏清標
蘇清泉
蘇清泉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洩漏。 第七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一、我國「醫療法」對於「病歷隱私權」之保護規範採行概括性的「不得無故洩漏」,此種條款對病人病歷隱私保護之實質助益有限。因為所謂「無故」,一般係指「無正當理由」;相反的「有正當理由」即可揭露資訊。我國以此種條款來規範保護病歷隱私權,儼然為病歷資訊的流動開了一道不容易清楚掌握的門。 二、為消弭此項缺失,故建議修正之。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一、歷年來有關洩露病人病歷資訊事件層出不窮,且有愈來愈多的各種專業人士介入醫療作業的領域,此將可能更形增加病人病歷資訊洩漏的可能性。但本條對於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對於病人病歷資訊之保護欠缺嚇阻效果,故實應以加重懲處來達成保障目的。 二、爰建議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內之「第七十二條」予以刪除,並以增列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範之。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醫療機構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吊扣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醫事人員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亦處以前項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吊扣其醫事人員證書一年。 前項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建議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三、為嚇阻病歷資訊再度發生洩(違)密情事,並落實隱私權之保障,爰建議主管機關應主動處理並移送法院偵辦;本法對於洩漏病人病歷資訊之處罰則應以加重,若為「醫事人員」洩漏病人病歷資訊並得吊扣醫事人員證書。爰將現行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相關之處罰合併修正為本條。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同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修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