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蔣乃辛
蔣乃辛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黃昭順
黃昭順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丁守中
丁守中
蔡錦隆
蔡錦隆
盧嘉辰
盧嘉辰
呂玉玲
呂玉玲
翁重鈞
翁重鈞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師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藥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洩漏。 第十四條 藥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一、「藥師法」對於「病歷隱私權」之保護規範採行概括性的「不得無故洩漏」,所謂「無故」,一般係指「無正當理由」;反之「有正當理由」即可揭露資訊,儼然為病歷資訊的流動開了一道不容易清楚掌握的門。 二、為消弭此項缺失,故建議修正之。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定處罰。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 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 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為落實隱私權之保障,所有各類醫事人員若有洩漏病人病歷資訊者,均予依據「醫療法」所增列之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草案規定處罰。 二、原列本條第一項內處罰對象之第十四條建議予以刪除,並改列為本條第二項依「醫療法」規定處罰。原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遞移為第三項及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