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玉欣
楊玉欣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黃昭順
黃昭順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丁守中
丁守中
紀國棟
紀國棟
蔡錦隆
蔡錦隆
盧嘉辰
盧嘉辰
廖正井
廖正井
翁重鈞
翁重鈞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洩露。 第二十三條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一、「醫師法」對於「病歷隱私權」之保護規範採行概括性的「不得無故洩露」,所謂「無故」,一般係指「無正當理由」;反之「有正當理由」即可揭露資訊,儼然為病歷資訊的流動開了一道不容易清楚掌握的門。 二、為消弭此項缺失,故建議修正之。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一、為落實隱私權之保障,所有各類醫事人員若有洩露病人病歷資訊者,均予依據「醫療法」所增列之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草案規定處罰。 二、原列本條第一項內處罰對象之第二十三條建議予以刪除,並改列為本條第二項依「醫療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