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劉櫂豪
劉櫂豪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林佳龍
林佳龍
蔡其昌
蔡其昌
吳秉叡
吳秉叡
潘孟安
潘孟安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添財
許添財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蘇震清
蘇震清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歐珀
陳歐珀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前項服務措施如屬付費使用者,應以無償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為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原條文項次配合調整。 二、為促進政府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爰增訂文字,明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服務措施如屬付費使用者,應以無償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為原則。
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一、增訂本條第一項文字。 二、鑑於目前實務面將「公設民營」性質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比照民營予以半價收費,爰明訂「公設民營」者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優遇,以促進我國身心障礙人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