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吳宜臻
吳宜臻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明文
陳明文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管碧玲
管碧玲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邱議瑩
邱議瑩
魏明谷
魏明谷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對於受虐或傷害之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予緊急收容救護服務。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一、新增第五條第四項條文。 二、賦予主管機關執行緊急收容及救護功能,並給予疑似受虐動物適當之處置,避免二度傷害。 三、落實動物保護法尊重動物生命級保護動物之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