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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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及文化事務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及文化事務之用盈餘,各主管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 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
鑑於一個國家是否受尊敬,取決於其人民的文化素養和教養,國家文化預算應優先且充足編列,參考英國國家彩券基金會的設立,獎彩券部分收入用於補助公共文化事業,如博物館、檔案館、電影、奧運會、文創產業等,為真正落實「文化立國」,應可將運動彩券部分盈餘挹注於文化創意事業,由文化部另行成立以基金管理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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