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尤美女
尤美女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秉叡
吳秉叡
姚文智
姚文智
柯建銘
柯建銘
魏明谷
魏明谷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劉建國
劉建國
林岱樺
林岱樺
陳唐山
陳唐山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及文化事務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及文化事務之用盈餘,各主管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鑑於一個國家是否受尊敬,取決於其人民的文化素養和教養,國家文化預算應優先且充足編列,參考英國國家彩券基金會的設立,獎彩券部分收入用於補助公共文化事業,如博物館、檔案館、電影、奧運會、文創產業等,為真正落實「文化立國」,應可將運動彩券部分盈餘挹注於文化創意事業,由文化部另行成立以基金管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