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李桐豪
李桐豪
邱志偉
邱志偉
翁重鈞
翁重鈞
馬文君
馬文君
張嘉郡
張嘉郡
陳根德
陳根德
陳碧涵
陳碧涵
曾巨威
曾巨威
黃文玲
黃文玲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淑蕾
羅淑蕾
蔡錦隆
蔡錦隆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鎮湘
陳鎮湘
徐少萍
徐少萍
呂學樟
呂學樟
王育敏
王育敏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妨礙醫療動力載具行進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除醫療院所外,將救護車載運、救治傷患執行勤務納入本法規範。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妨礙醫療動力載具行進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者,若觸犯刑法,得加重其刑度二分之一,以生警惕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