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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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妨礙醫療動力載具行進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
除醫療院所外,將救護車載運、救治傷患執行勤務納入本法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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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妨礙醫療動力載具行進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者,若觸犯刑法,得加重其刑度二分之一,以生警惕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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