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趙天麟
趙天麟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魏明谷
魏明谷
鄭麗君
鄭麗君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蕭美琴
蕭美琴
田秋堇
田秋堇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佳龍
林佳龍
何欣純
何欣純
劉櫂豪
劉櫂豪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昆澤
李昆澤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每一投票所之選舉人數以一千三百人為限。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票、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之順序,分別唱名開票。 二種以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於直轄市應依直轄市長選舉票、直轄市議會議員選舉票、里長選舉票之順序,分別唱名開票。於縣(市)應依縣(市)長選舉票、鄉(鎮、市)長選舉票、縣(市)議會議員選舉票、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選舉票、村(里)長選舉票之順序,分別唱名開票。 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 第九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一、為因應多項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或不在籍投票或延長投票時間之實施,減輕選務人員負擔,第一項條文增列「每一投票所之選舉人數以一千三百人為限」。 二、為避免多項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時,可能產生之開票過程的糾紛與混亂,增列第六項及第七項條文,明訂各種不同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時之開票順序,並要求選務人員應分別唱名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