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趙天麟
趙天麟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魏明谷
魏明谷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蕭美琴
蕭美琴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田秋堇
田秋堇
劉櫂豪
劉櫂豪
林淑芬
林淑芬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刪除原條文「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規定,讓制衡機制更健全、更完整,並藉此讓總統施政更符合國民付託,讓政局更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