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蔡其昌
蔡其昌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柯建銘
柯建銘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林岱樺
林岱樺
尤美女
尤美女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蔡煌瑯
蔡煌瑯
劉櫂豪
劉櫂豪
姚文智
姚文智
高志鵬
高志鵬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左: 一、國道:由中央政府負擔。 二、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三、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但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四、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第十二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左: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二、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但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三、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將公路法第十二條公路修建經費原則,多增列一項規定,而使國道修建負擔原則修正為全由中央政府負擔,其他:省道、縣道、鄉道則維持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