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趙天麟
趙天麟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黃偉哲
黃偉哲
吳宜臻
吳宜臻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秉叡
吳秉叡
林佳龍
林佳龍
陳其邁
陳其邁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應元
李應元
楊曜
楊曜
林淑芬
林淑芬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一、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 二、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而尚未議決者。 三、經監察院提出調查案、彈劾案者。 前項情形,由其主管長官或監察院通知銓敘機關。 第七條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前項情形,由其主管長官或監察院通知銓敘機關。
鑑於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僅規定違法失職之公務員,須於交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由監察院提出彈劾,始得凍結資遣或退休申請之規定未臻完善,以致過去曾發生多起涉案公務員利用此空窗期間趁機辦理退休,造成縱使事後被彈劾或判決確定,該提早退休之公務員仍得繼續坐享各種豐厚退休福利,顯有違國民情感與社會公義。爰調整文字,於第一項增列第二款,明定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而尚未議決者亦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