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四。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 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
財政部「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納入課稅方案」此一議題業已擾亂台灣證券交易市場,影響國內外資金挹注台灣證券市場之信心甚巨。且財政部所提版本除增加稽徵成本與民眾報稅的困難度外,無益於提升租稅公平正義,對於未來可望增加稅收的多寡亦難以預測。爰此本席特提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修正案,藉由調整證券交易稅為千分之四,取代財政部所提「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納入課稅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