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蔡其昌
蔡其昌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段宜康
段宜康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明文
陳明文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營造業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 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者。 營造業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前項第四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五十五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 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者。 營造業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前項第四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本條修正。 二、行政罰法的目的,在對於人民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關於處罰額度由立法機關立法賦予行政機關在一定範圍內有裁量權。現行營造業法第五十五條處罰人民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最低罰鍰十萬元對於人民過於嚴苛,職是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