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黃偉哲
黃偉哲
吳秉叡
吳秉叡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蕭美琴
蕭美琴
薛凌
薛凌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應元
李應元
林岱樺
林岱樺
吳宜臻
吳宜臻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歐珀
陳歐珀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拾得人得請求報酬,其立法目的是因拾取遺失物後必須管理遺失物及獎勵性質,卻恐有被濫用之虞,追討糾紛不斷,悖離國人之拾金不昧美德,爰修訂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將得請求報酬由十分之三降低為十分之一。
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 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為避免「社會救助法」扶助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以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者等弱勢民眾,因拾得人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影響生活家計,爰修訂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有受領權之人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拾得人不得主張報酬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