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昇
吳育昇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王廷升
王廷升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呂玉玲
呂玉玲
楊麗環
楊麗環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根德
陳根德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淑蕾
羅淑蕾
王進士
王進士
廖正井
廖正井
陳淑慧
陳淑慧
徐欣瑩
徐欣瑩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玉欣
楊玉欣
張慶忠
張慶忠
盧嘉辰
盧嘉辰
呂學樟
呂學樟
陳超明
陳超明
楊應雄
楊應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鎮湘
陳鎮湘
盧秀燕
盧秀燕
江惠貞
江惠貞
王惠美
王惠美
林正二
林正二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滄敏
林滄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但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之法人,發起人人數及資格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限制。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以合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為優先;合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不得享有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所定之補助、土地取得及稅捐減徵等優待。 第十三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但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之法人,發起人人數及資格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限制。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以合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為優先;合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不得享有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所定之補助、土地取得及稅捐減徵等優待。
一、本條第一項修正第六款。 二、為因應我國農產運銷多元發展,提昇農產品批發市場運銷職能,加強市場經營主體組成結構多元化以保障農民權益,爰於第一項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資格條件,修正第六款「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規定。